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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当样品体积为 1000 ml,萃取液体积为 25 ml,使用 4cm 比色皿时,检出限为 0.01mg/L, 测定下限为 0.04mg/L;当样品体积为 500 ml,萃取液体积为 50 ml,使用 4cm 比色皿时,检 出限为 0.04mg/L,测定下限为 0.16m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HJ/T 91 HJ/T 16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总油 total oil 2960 cm-1、3030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化碳萃取且在波数为 2930 cm-1、 cm-1 全部或部分谱带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主要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 3.2 石油类 3.3 动植物油类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s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化碳萃取且被硅酸镁吸附的物质。当萃取物中含 有非动植物油类的极性物质时,应在测试报告中加以说明。 4 方法原理 用四氯化碳萃取样品中的油类物质,测定总油,然后将萃取液用硅酸镁吸附,除去动植 物油类等极性物质后,测定石油类。总油和石油类的含量均由波数分别为 2930 cm-1(CH2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2960 cm-1(CH3 基团中的 C—H 键的伸缩振动)和 3030 cm-1 (芳香环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 A2930、A2960、A3030 进行计算,其差值为 动植物油类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