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13-05-09 21:10 浏览次数: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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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当样品体积为 1000 ml,萃取液体积为 25 ml,使用 4cm 比色皿时,检出限为 0.01mg/L,
测定下限为 0.04mg/L;当样品体积为 500 ml,萃取液体积为 50 ml,使用 4cm 比色皿时,检
出限为 0.04mg/L,测定下限为 0.16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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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HJ/T 91
HJ/T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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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总油
total oil
2960 cm-1、3030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化碳萃取且在波数为 2930 cm-1、
cm-1 全部或部分谱带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主要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
3.2
石油类
3.3
动植物油类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s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化碳萃取且被硅酸镁吸附的物质。当萃取物中含
有非动植物油类的极性物质时,应在测试报告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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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原理
用四氯化碳萃取样品中的油类物质,测定总油,然后将萃取液用硅酸镁吸附,除去动植
物油类等极性物质后,测定石油类。总油和石油类的含量均由波数分别为 2930 cm-1(CH2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2960 cm-1(CH3 基团中的 C—H 键的伸缩振动)和 3030 cm-1
(芳香环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 A2930、A2960、A3030 进行计算,其差值为
动植物油类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