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 793号),结合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健全我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积极预防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狠抓监测数据质量,切实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打赢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监测标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是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可比。
(二)加强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一是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质量责任;二是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制度,形成“内部质量控制为主、外部质量监督为辅”的质量管理运行体系;三是大力提升监测质量监管能力,完善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四是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坚决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干预监测数据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监测机构的连带责任。要建立健全不当干预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工作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部门协作。一是建立执法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共享环境执法信息资源,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共同查处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二是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通报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信息,共同做好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一是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二是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凡出具监测数据所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应能计量溯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其稳定运行;三是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排污单位要对所委托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六)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生态环境举报受理范围。
三、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1、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一是配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检查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二是每年组织对驻市州生态监测中心和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至少开展一次质量体系运行检查,主要检查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体系运行、监测方法、技术规范等;三是每年组织对承担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总数的50%,检查内容包括监测机构及人员资质、实验室管理和分析测试能力、质控措施、档案存储规范性等。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测,检查比例为全省开展自行监测及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总数的10%。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担自行监测机构资质情况,质控措施、数据有效性、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校准以及设备比对校验等情况。3、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对省级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检查,检查比例为省控空气自动站和省建水质自动站总数的50%。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等。
(二)组织形式
1、监测机构检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检查的,按通知要求执行;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对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检查、对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抽查,各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对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检查,采用比对抽查、标样考核、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承担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相关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开展检查,采用标样考核、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3、运维质量检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对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监督检查。采用联网检查、标样考核、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结果应用
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四)情况上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于今年4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三年行动计划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环境监测质量“顶梁柱”“生命线”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监测氛围和社会环境,成立由相关责任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各地实际,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制定本行政区域三年行动计划;要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列为2020-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在人、财、物上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明确任务分工,严守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惩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从速移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总结检查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五)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善举报制度,将“12369”环境保护举报线索纳入监督检查问题清单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周文玉 0731-85698149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李建钊 13687395178
邮 箱:31594577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