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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建华:PPP模式尚待磨合

●环境产品和服务价格是市场化改革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建立合理的环境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对推动PPP模式的实施至关重要

●实行PPP模式以后,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营主体转变为环境服务企业,然而企业税负较重,推高PPP项目的总体运行成本

●政企双方应合理分担项目风险和收益,政府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负有重要责任,企业要保证处理效果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

眼下火热的PPP其实并不新鲜,这种模式最早应用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其形式广泛,最常见的如BOT、BT等。已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得到大量应用。

如今,PPP模式正在得到财政部等部委的支持,试点在不少地方展开。近日,重庆市PPP投融资模式改革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集中签约了一批涉及资产总额达1000亿元的PPP战略合作项目。被列为财政部首批PPP试点的湖南省,也在长沙市开展了两项试点项目。

在此前的实践中,PPP模式遇到了哪些挑战?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如何破解?这是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一直关注的问题。近日,记者专访了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引入企业参与的关键在哪里?

环境产品和服务价格,直接影响到PPP模式能否有效可持续推行

记者:从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的政企合作实践看,引入企企业参与公共服务领域,首要解决什么问题?

骆建华:环境产品和服务价格是市场化改革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直接影响到PPP模式能否有效可持续推行。

建立合理的环境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对推动PPP模式的实施至关重要。然而,我国仍缺乏这个机制。

比如,有些地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并没有因为国家提高污水排放标准而相应提高,也未考虑污泥处置成本,更未涉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更新维护,而是一味地要求运营企业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运营成本。

在我国,仅有少数地区的污水处理费包含污泥处置成本。比如,江苏省常州市在污水处理费中每吨抽取0.2元用于污泥处置,后又通过市区水价调整方案,提高污水处理费。广东省广州市每吨污水处理费中有约0.04元用于支付污泥处理费用。而大部分地区对污泥处置费用尚无明确规定。

许多地方垃圾处理服务费中,并未考虑飞灰处置成本。按照2008年颁布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规定》,飞灰作为危险废物,其处理成本较高,约需800元/吨~1000元/吨,相当于每吨垃圾中飞灰处理成本为30元。这导致大多数垃圾焚烧厂对飞灰仅作简易填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引起一些地方爆发群体性事件。

记者:环境服务价格调整机制要从哪些方面完善?

骆建华:要从污水、垃圾处理等方面完善。当务之急应将污泥处理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核算,将飞灰处理纳入垃圾焚烧处理成本核算。

定期由物价部门对项目成本及财务收支进行核算,并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相应调整。因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提高并超过原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致使运营企业需要对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应将相应投资纳入价格调整考虑因素。

与此同时,因地制宜地确定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考虑到垃圾焚烧企业在开展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单位垃圾发电量有所增加的因素,有关部门应根据垃圾焚烧项目实际发电量核算上网电价。

环境服务企业有哪些难处?

税负较重推高总体运行成本,政府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拓宽融资渠道

记者:环境服务企业一般面临的难题有哪些?

骆建华:PPP模式中,环境服务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这一方面来自缺乏价格调整机制,另一方面来自税费的缴纳。

在实行PPP模式以前,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营主体均为事业单位,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拨付经费运行管理,不存在缴纳税费问题。

而实行PPP模式以后,运营主体转变为环境服务企业,需要缴纳一系列税费,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其中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种,税率较高。环境服务企业税负较重,推高PPP项目的总体运行成本。

以所得税为例,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针对环境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项目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但因环境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多为15~20年甚至更长,6年的优惠期限相对较短,且项目前期一般尚无盈利,本身即不需缴纳所得税,使得环境服务企业实际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大打折扣。

记者:政府是否应该给予税收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轻成本压力?

骆建华:考虑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属于提供准公共物品的范畴,对于这类设施,应比照学校、医院等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同时,考虑到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特点,其投资运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

同时,政府要帮助拓宽环境服务企业融资渠道。比如,推行环境服务收费权质押贷款,允许划拨土地及地面地下附着设施抵押融资。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基金以及国际信贷等政策性资金,应通过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环境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

同时,可以鼓励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在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投资。

引入企业政府就可以袖手旁观?

政府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负有重要责任

记者:在环境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引入企业后,政府的角色有何变化?目前看,地方政府做到尽职尽责了吗?

骆建华:PPP模式的实施原则在于发挥各方优势,政企双方合理分担项目风险和收益。这在本质上改变不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社会公益属性,政府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负有重要责任。

但是,在实施PPP模式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责任缺位,影响了PPP模式的实施效果。

比如,第一,有的地方政府对已有的环境基础设施一卖了之,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完全推给运营企业,配套管网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使已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难以正常运行或运营负荷不足。

第二,片面追求盘活存量资产,寻求以高溢价出售环境基础设施,但溢价所得并未用于设施的维护和运营,导致运营企业财务负担过重。

第三,因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导致运营企业财务不可持续。

第四,在居民因邻避效应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时,不少地方政府未与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沟通和交流,而把责任推给企业或有关方面专家,致使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问题成为久拖不决的难题。

记者:政企双方应该如何明确履行责任和义务?

骆建华:首先,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明晰政府及特许经营企业的权责利。

其次,政府应制定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保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投资和运营;承担污水配套管网及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投资,以保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强化监管,针对成本、价格、服务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提供优质的公共环境服务。

政企双方要切实履行合同责任。地方政府应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