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尔士州是澳大利亚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州,自然环境保护非常得力。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谷望舒 杨蕾
针对近年来日益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要加强对地方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的指导,积极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从国外实践来看,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或环境法院处理环境案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据统计,全球范围内约4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超过100多个专设环保法庭。其中,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当属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院和美国的佛蒙特州环境法院。
世界首家环境法院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院是世界第一家环境法院。新南威尔士州是澳大利亚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州,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州的环境、土地和规划纠纷日益增多,当时环境与规划事务涉及诸多不同的法律并分散到不同的法院和行政法庭管辖,这些机构在管辖权上又存在重复与交叉,造成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案件审理混乱和低效率等。
为此,要求进行相应改革的呼声很高,于是,新南威尔士州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土地与环境法院就是改革所促成的一项成果。根据1979年的《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和《环境规划与评估法》,该法院于1980年开始运作。
建立土地与环境法院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使土地和环境案件的审理合理化和专业化;二是为环境、规划和土地案件提供“一站式”处理。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院拥有环境、规划与土地案件管辖权,而且这种管辖权是专属管辖权,即在该州,除了州最高法院,任何其他的法院或法庭都不可以行使赋予土地与环境法院的管辖权。
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具体受案范围包括:对于政府环境规划行政决定进行上诉;涉及林木和矿产的民事纠纷;涉及环境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民事执行;对政府环境和土地规划等决定的司法审理及执行;对土地与环境法院委员作出的决定进行上诉等。
该法院管辖权涉及行政、民事、刑事和执行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实质审理,进入这一程序后,法院具有与最初决策者相同的权力与职能,可以改变原决定并做出新决策。
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为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建立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脑系统即电子法院系统。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网络提起诉讼,应诉答辩,提交和查阅相关文件,启动相关程序等。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命令的执行,法院可以对藐视法庭或不遵守法庭的当事人签发命令采取逮捕、拘留等措施,还可以处以罚金甚至判处有期徒刑。
该院审理案件的除了法官外还有委员。委员必须符合《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第12条列出的专业资格要求,包括:地方政府管理、城乡和环境规划、环境科学或者与环境保护及环境评价相关的事务、植物栽培和园艺、自然资源管理、城市设计与遗产等。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委员则对行政决定的合理性进行价值性审查。
美国唯一的环境法院
佛蒙特州环境法院是美国最早也是目前惟一的专门环境法院。佛蒙特州属于美国大陆最早的殖民地之一,该州被开发较早,在过去两个世纪中,佛蒙特州的人口经历过大起大落,一开始在这里定居的是农民、伐木人和猎人,后来,许多农民向西部的大平原地区迁移。同时,由于过度采伐,森林迅速消失,林木业也逐渐萎缩。
佛蒙特州以其独立和激进的政治而著称。该州州政府在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和防止过度城市化等问题上始终坚持激进的态度。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也很强,这导致该州的环境资源立法很多。然而各项环境资源立法都有自己的执行程序和机制;违法的处罚措施也有较大差别,使得环境司法无法统一。
1989年,佛蒙特州州议会通过了《统一环境执行法》,该法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要在法院系统内建立环境法院,将环境执法过程标准化以确保执法的统一。因此,1990年,美国佛蒙特州创立了佛蒙特州环境法院。该环境法院在性质上属于一个专门法院,与州的初审法院平级。在环境法院成立之初,其受理的案件有三大类:第一类对环境行政机构提起的行政执行案件和其他案件;第二类为要求对环境执行命令进行审查而提起的诉讼;第三类是当事人对于环境行政行为和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1995年,该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到以下上诉案件:市政土地利用决定,自然保护局秘书、委员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决定和行动,市政选址规划决定以及农业和林业部门就大型农业活动及伐木活动作出的决定。
2004年,佛蒙特州的《许可改革法案》将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再次扩大到针对自然资源局所发放的许可(包括暴雨雨水和水排放、湿地、固体及危险废物和空气污染许可等)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和250号法案的起诉案件(对250号法案提起的申诉原来是由环境委员会受理的)。
也是在同一年,佛蒙特州最高法院为环境法院制定了新的程序规则——《佛蒙特环境法院程序规则(VRECP)》(Vermont Rules for Environmengtal Court Proceed)。该规则包括五大条款,即范围、一般规定、民事行动、行政执法命令的审查及上诉、生效日期。该规则主要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明确规定该州《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可部分适用于审理环境案件,但也针对环境案件的特点作出了许多特殊而具体的规定。
佛蒙特州环境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既涉及事实审也涉及法律审。环境法院对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的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审查,也包括合理性审查。根据VRECP的规定,环境法院可以维持、推翻、修改或者终止行政机关的命令、许可和决定。
由于环境案件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环境法院主要通过选择具有环境科学知识背景的法官及有专业知识的调解员来解决环境法庭所必需的专业性问题。环境法院的人员组成十分精简,由法官、案件管理员、调解员三类人员组成并行使相应的职权,其中法官和调解员需拥有环境科学知识背景。法院最初成立时只有一名法官,即玛丽达斯•莱特法官,一名法庭职员,一名文件管理职员。
2004年以后,由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案件增加,办案人员不足。2005年,增加了一名法官,即托马斯•杜金法官,法庭职员也成倍增加了。环境法院的法官由州最高法院提名及任命,每届任期6年。
国外环保法庭的经验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普遍采取了按照水的自然流域进行管理的做法,设立以自然区划为基础的集中管辖权。在处理跨区域环境纠纷方面,一是指定某个环境法庭审理来自于某个区域所有的环境纠纷,二是授权行政机构对损害公共环境资源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样一来,对那些造成本辖区环境污染的排污者不在管辖区内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目前通过扩大个别法院管辖权的做法解决跨区域环境纠纷的作用很有限。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一个省,甚至更大的生态环境区域内建立环境法院,统一受理环境案件。
由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昂贵性,环境法庭往往采用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加快案件处理进度,降低诉讼成本,非诉讼解决机制包括调解、调停、谈判、仲裁、中立评估、事实调查等。
自20世纪90年代环境法院就开始尝试在环境案件中适用调解机制,现在调解已经成为环境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方式。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案件没有必要经过调解程序,否则主审法官都会对案件下达一项调解令,被下令调解的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这些案件在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的主持下寻求潜在的和解方案,同时也保持了主审法官的中立性。
据统计,目前国外运用调解机制解决了环境法院超过20%以上的案件,加快了纠纷解决的速度,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成本,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司法资源紧张的状况。
中国环境司法整合的广度更大,将环境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都交由环境法庭办理,但中国环境法庭对于司法资源的整合是通过上级法院进行的,在统一司法标准和审判规则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