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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系统运营评价分类分级要求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评价分类分级要求(试行)
  
一、总则
(一)为提高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水平,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环协〔2014〕24号),制定本文件。
(二)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营评价申报和审核工作。申请表及申报文件的具体要求详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申请表》。
(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的市场情况和环境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文件进行修定。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营评价工作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归口管理。
(五)本文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分类分级方案
(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分类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评价包括自动监控(水)和自动监控(气)。
(二)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分级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营评价基本要求及判定依据
(一)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1、评价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二)污染物检测能力要求
1、评价条件
(1)具有设施完备的分析实验室,实验室的仪器必须满足运营项目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2)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所需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和标准物质;
(3)分析化验人员应具有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方法进行分析测试的能力;
(4)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
(5)具有维护及校准、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2、判定依据
申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且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污染物检测能力,包括:实验室租赁或产权证明,实验室分布平面图及各实验室功能说明;配置仪器设备目录表、购置发票和用途及校准/检定证明;分析化验人员上岗培训证书;标准物质的种类和来源;分析方法和仪器标准目录表;申请单位接受检测能力考核的结果;相关记录文件。
(三)质量管理能力要求
1、评价条件
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营质量管理制度,并在运营活动中有效实施。
2、判定依据
申请单位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相关质量管理文件,以及相关记录文件。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分级条件及判定依据
(一)技术人员要求
1、评价条件
(1)甲级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少于3名;乙级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少于2名。
(2)甲乙级上述条件中,高级职称人员均可以有1名兼职(要求年龄在70岁以下)。
(3)甲乙级上述人员中环境监测(化学、化工、环境工程类)和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仪器仪表、计算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比例不低于1/3。
(4)本领域大专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和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判定依据
(1)技术人员持有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文件,文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技术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印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二)现场操作人员要求
1、评价条件
(1)甲级:具备不少于2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操作人员。
(2)乙级:具备不少于1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操作人员。
2、判定依据
(1)现场操作人员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相关人员证书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现场操作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三)运营业绩要求
1、评价条件
(1)自动监控(水):甲级应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不少于100套自动监控设施(水)运营的实践,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乙级应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不少于30套自动监控设施(水)运营的实践,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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