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谁损害谁买单
湘潭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日前,湘潭市政府正式印发《湘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生态损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保障措施及相关部门职能分工,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细则》指出,发生国、省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草原、湿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细则》还明确了案件调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需按规定开展生态损害评估,经过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案例,按规定开展索赔磋商,同时,《细则》完善了损害修复管理,加强了赔偿执行和监督。《细则》还明确了生态环境、自然规划、城管、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10多个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湘潭成立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小组,今年全市启动了31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已办结6个。《细则》是湘潭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落实污染者治理和修复的责任,倒逼污染单位履行社会责任、重视环境、保护生态,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助推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