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 我省出台三条环保新规
保护生态环境,不只是生态环境一个部门的工作,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分内工作。我省把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转化为生态文明优势,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湖南样板”。2020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为助推全省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了法治保障。
近年来,湖南不断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切实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2015年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各级政府和省直34个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在全国首开先河,这一做法被原环境保护部广泛推介。2018年,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修订完善,率先以党内法规形式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41个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如何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需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责任规定》《督察办法》《责任追究办法》。三部新规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本报今日进行深度解读。
《责任规定》:划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田"
新修订的《责任规定》与2018年责任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优化了体例结构。新修订的《责任规定》按照“正文+附件”的模式,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驻湘单位等一般性规定作为文件正文,将省直相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形式单列,作为附件,优化了体例结构,既落实了中央要求,又保持了2018年责任规定的体例。
二是进一步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相比此前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的环保"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覆盖横向更广、纵向更深。《责任规定》正文部分责任部门范围由原来的3类扩大为7类,增加了各级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4类。纳入附件清单的省直部门由41个调整为50个,增加了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突出主体责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责主体全覆盖。
与此同时,《责任规定》修改完善了乡镇党委、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增加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生态环保责任,打通了生态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责任规定》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和垃圾等生物质禁烧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管执法。规定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组织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是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责任。《责任规定》对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新的法律法规和我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各部门责任内容,使得职责具体、清晰、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责任规定》将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职责落到实处,明确了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将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责任细化明确到位;将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增强了可操作性;将农村秸秆禁烧的监管职责落地,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使农村秸秆禁烧的监管职责落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将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
《督察办法》:规范省级生态环保督察
《督察办法》对标对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具有以下创新和突破:
一是明确了督察工作流程。按督察工作顺序规定了各种类型督察的对象、内容、开展、结果运用以及督察整改等。同时,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已经规定的内容,明确参照执行,不再重复。
二是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型。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设置实际,将派驻监察调整为日常督察,使督察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健全了督察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明确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生态环境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细化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调查工作
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将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看好各自的“责任田”,倒逼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新修订的《责任追究办法》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调查工作程序、调查成果运用、调查与问责衔接等进一步细化完善,为严格问责,精准问责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与2018年责任追究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压实了部门职责。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线索受理,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省政府成立调查组。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两法衔接。规定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确保调查成果的直接运用,提高效率,加强了调查与问责的有机衔接,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线索移送相关工作。规定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明确省纪委监委机关负责问责。规定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省公安厅,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对调查信息和责任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作了规定。
制度已然明确,如何确保贯彻落实便是重中之重。各级、各相关部门党委(党组)要把落实这三部党内法规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强化执规意识,建立执规责任制,切实扛起执规的政治责任。要将三部党内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教育培训;要将执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要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不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履行执规责任不力、执行党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