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协认〔2017〕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F 1172-2007)、《U.S. EPA Method TO-16 Long-Path Open-Path Fourier Transform Infrared Monitoring Of Atmospheric Gases》等相关标准,我中心组织制定了《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小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CCAEPI-RG-Y-041-2017)、《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开放式长光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CCAEPI-RG-Y-045-2017)二项认证规则。
即日起,以上二项产品的认证检测参照附件认证规则执行,特此通知。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17年09月30日